(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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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离婚后不给抚养费的规定如下: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对方有支付能力但拒绝执行的,抚养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若该抚养费已经是经生效判决载明,而义务人不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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