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如下: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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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的判决依据:哺乳期的孩子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标准: 1、孩子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母亲不宜抚养的,由父亲直接抚养。 2、孩子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孩子愿意与父亲生活,抚养权归父亲,反之给母亲。 3、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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