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性扶养; (3)在自然人之间基于道义、感情、慈善等非法定权利义务而发生的自然的、事实上的扶养; (4)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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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一般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须对另一方承担生活照顾,以及日常经济帮助的法律关系。而广义的扶养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扶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即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和平辈亲属之间的相互扶养。而狭义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之间相互扶养以及扶助的法定权利的义务。
赡养的范围,具体如下: 1、成年子女应当赡养父母; 2、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应当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3、有事实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需要赡养继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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