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问题: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宁夏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第三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父母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独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优待、奖励: (一)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十二元,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四)贫困地区发放中小学人民助学金时,对农民独生子女的发放金额应当高于其他学生的百分之三十; (五)农村独生子女参加高中招生(含职业高中)考试的,给予加分的照顾。农村独生子女参加大、中专招生考试,报自治区属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安排劳务输出时,应当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或者其父母; (七)免去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两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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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补助标准: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根据深圳市相关政策法规,从业人员和城镇居民,从出具证明之日起至子女满14周岁,每月为独生子女领取10元医疗保健费,并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奖金由夫妻双方单位负担。职工以外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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