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抚养权规定如下: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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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由相关的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进行诉讼解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应采取下列办法处理: 1、优先由双方进行协商; 2、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3、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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