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和解的条件:加害人的有罪答辩;自愿,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 2.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偶犯、初犯。适用范围限定在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案件。 3.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可以适用于每一诉讼阶段。 4.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一般分为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准备、和解陈述与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审查生效等阶段。关于“由谁来充当调停人主持和解”的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但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委托人民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以上海市杨浦区公检法机关为代表。 第二,检察机关主持调解。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主要采取该做法。 第三,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告知和确认工作,院即采取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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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制度。适用前提为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适用条件和范围有:第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以及侵犯财产罪,被判处的刑期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第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三,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制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和解需要具备以下几个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需要认罪;和解必须要出于被害人和加害人的自愿;刑事和解只能适用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节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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