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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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侵权行为有:部分旅游企业对景区设施、参观项目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部分旅游企业为了减少法定义务,合同条款设置模糊,规避责任;消费者在旅游中所住酒店档次低于旅行社承诺的标准;旅行社减少合同或承诺约定参观的景点;以聘请当地车辆和人员为由,再次向消费者收费。
旅游合同中未约定另行付费项目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游客申请另行付费项目系变更旅游合同内容,需旅行社和旅游者达成合意。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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