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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已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条件,即 (1)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 (2)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应当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但是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保证期间则按照法律规定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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