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关于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两种: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如果医疗机构以构成或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审判机构会认为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下一步的举证责任又回归原告。这个传统的做法是基于原来的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不是现在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所以审判人员会释明举证责任(审判中有权利分配举证责任),双方根据法院的要求决定是否进一步鉴定。 但我私下认为,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的举证责任还未完成,被告应继续举证。但排除一种情况是:在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对于因果关系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排除了因果关系,则被告的举证责任完成。原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只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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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案由的确定方法为,根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可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具体的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来定。
医疗过失的认定条件如下: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主体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 4、患者人身损害与主体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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