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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诊断书、病史病历资料复印件、各种医疗报销凭证、医疗费用收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城乡低保五保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 (2)审查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属实的,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社会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分别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对上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逐项审查,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核备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审批的医疗救助对象情况汇总报市民政局审核备案,市财政局抽检审核,作为发放医疗救助金的依据。
一、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二、村(居)委会应当: (1)调查核实; (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 (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 (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三、镇社会救助办应当: (1)调查核实;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 (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四、区民政局 (1)复核审批;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 (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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