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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没有公证,房产可根据遗嘱变更。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继承人办理房地产转让携带材料如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来源证明;房地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益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订立公证遗嘱本质上就是将已订立的遗嘱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就可,办理遗嘱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2.审查。公证处对遗嘱的内容以及订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3.通过审查的,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撤销原遗嘱的声明公证方可,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均无法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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