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有协议的情况下,房屋等共同财产可以根据协议进行分割,自协议达成后生效,但是一定情况下协议可以撤销: 1、协议离婚后一年内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协议离婚不成,一方起诉离婚的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如果夫妻协议后对于房产等财产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可以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进行变更,即对于夫妻的共同房产进行重新分割,使先前的协议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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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 一、夫妻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财产分割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若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处的法律约束力只是针对身为协议当事人的男女双方而言,该协议是双方之间的内部协议,并无对外效力。同时,该法律约束力不等于法律效力。在涉及协议效力的诉讼中,究竟协议是否有效还是可撤销,人民法院需依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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