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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有什么规定可以办理离婚登记?

2022-09-25 05: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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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25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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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离婚不只能在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到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即可办理。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完成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的,婚姻关系解除。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民政局属于国家机关单位。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的上午8:00-11: 3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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