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 原告是被侵犯利益的股东,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原告是公司的股东,被告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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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正当利益受到侵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以公司名义自己对侵权人提起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而代位诉讼是债权人基本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为维护自己利益而代债务人提起的诉讼。
近年来,因公司内部侵权问题而引发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股东代表诉讼正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公司类诉讼纠纷的热点之一。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代表诉讼等等,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或者说公司的操纵者拒绝以公司名义起诉时,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得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由于起诉不是以公司名义提起的,是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提起的,所以被称为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并未对此进行定义,所以股东代表诉讼是一个学术概念,对该类诉讼案件的案由,还应当根据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我国公司法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加强了董事和公司高管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并规定其滥用职权,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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