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四条规定: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第十五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根据上述规定,满足假释条件的由监狱管理部门向法院申报,再由法院依据材料作出是否假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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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适用条件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假释的适用条件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提请减刑的条件有: 1、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假释的条件: 1、已经执行法律规定的最低刑期;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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