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婚姻,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 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作出了规定。该规定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作为划分的依据。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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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20年没有结婚证是否是事实婚姻要看情况。如果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并且双方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的,那么就满足事实婚姻这个条件,需要去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符合条件会发给结婚证。 对若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就不承认事实婚姻,对于双方的关系以同居关系处理。
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没有依法登记结婚,不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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