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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是谁?

2023-02-12 13: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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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12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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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罚款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没收财产刑执行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执行罚款。罚款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强制其缴纳。强制缴纳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应随时追缴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没收财产的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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