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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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商清偿,如协商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在婚姻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都是夫妻共同所有。一方以个人名义背负的债务都是属夫妻的共同债务,要双方一起偿还。双方离婚后,仍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向一方主张权利,那该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要求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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