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董事会设立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又称独立董事),有利于加强对专业董事及经理的监督,并可以防止董事会完全为多数股东所控制从而可能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的权益。如美国法学所1994年出版的《公司治理原则》主张,任何股东人数超过2000名、资产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公众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应当与公司的业务主管人员没有“重要的关系”。所谓“重要的关系”是指:(1)他在过去两年内是公司的雇员;(2)他是公司业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3)他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之间存在超过20万美元的交易关系;(4)为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投资银行。
针对独立董事制度指什么?独立董事为什么存在?,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