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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结婚当事人持证明,证件到我处审查(凡持外文证件的必须到省翻译家协会译成中文); (2)当事人提交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双人照片四张; (3)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声明书,审核证件; (4)审查合格后给予登记(发证)。
涉外婚姻办理离婚手续如下: 1、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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