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这里的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这里所指的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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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自源性猝死的,保险人如不能举证说明已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外来性猝死,如身体碰撞、跌倒、摔倒等外力性导致或诱发的,在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应无异议。 三、不明原因的意外死亡,如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被保险人属自有疾病死亡的,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永久致残,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种保险。 (一)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 (二)保费计算基础: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 (三)保险期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责任准备金: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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