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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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区别主要在于: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国家的公诉机关,负责刑事案情的审查起诉与提起公诉,有时还有部分案情的侦查,比如贪污受贿犯罪。而监察机关是国家的行政监督机关,专门监督行政官员与行政机关的,比如违纪处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可以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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