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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扣分降级是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解释如下: 1、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8条中的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2、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05条中的规定: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同时废止。
驾驶证审验时间规定为: A、B类驾驶证在记分周期内有记分记录的,需要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天内到车管所接受审验(年审)。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的审验。其他类型的驾驶证不用年审,到期后直接换证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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