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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以下人群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具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满一年,没有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2、具有常住户口自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居住或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在外借房居住的; 3、无常住户口自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居住满五年的; 4、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户籍迁出,没有其他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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