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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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1、合同应全面适当地履行; 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绿色原则。
债务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的处理:停止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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