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费用,一般是改变原结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人支付。 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鉴定后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可以在初次鉴定满1年后申请复查鉴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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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如下:劳动能力鉴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属于国家行政行为;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未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设劳动鉴定委员会;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300元,市县级每人次200元2.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县级每人次300元3.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500元,市级每人次400元4.需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级每人次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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