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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是必须夫妻双方一起去办理,而在诉讼离婚中,则不是非得如此。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条规定,一直被认为是立法要求离婚当事人亲自到庭的特殊规定。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等。原则上是这样的,毕竟夫妻之间的事情,也只有当事人才说的清楚。但要是出现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消失的情况,此时即使法院最终做出了离婚判决,也不是一定要对方实际出庭。此时,被告不出庭的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任何人不得代替。诉讼离婚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原则,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出庭应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仅由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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