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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程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该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然后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公安机关首先要审查准备拘留的对象是否符合拘留条件,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签发《拘留证》进行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由检察长决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拘留后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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