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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共同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票的,应当以上市公司名义发行

2022-04-18 15: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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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18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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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不是,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股票,但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是不能进入到市场上自由流通交易的,只能通过场外交易的方式进行,一般来说可以在银行或证券公司来进行交易,也可以简单理解为私下交易。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如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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