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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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二、管制器具; 三、爆炸物品;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五、易燃液体;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八、毒性物质;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十、放射性物质 十一、腐蚀性物质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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