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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3、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 4、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安置房公积金贷款申报材料凡办理拆迁安置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户籍证明; 3、结婚证(未婚证明); 4、收入证明; 5、刷新后的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缴存流水; 6、房屋登记信息证明; 7、拆迁安置协议; 8、首期付款凭据、银行对账单; 9、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注:以上所有材料都必须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3份。
办理拆迁安置房的公积金贷款流程如下:向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证明等有关资料,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委托扣款协议后开立账户,经贷款行同意支用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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