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领取结婚证书,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离婚事宜。 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即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 离婚的解决方式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需填写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2、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诉讼,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 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审查立案后,被告杳无音信的,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缺席判决(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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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需要的证件: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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