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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关于权属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应该注重留下自己权利的证据,在作品上正确规范地署上自己的名字。对于一些比较难以证明的作品,应当及时做版权登记,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才好维权。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由销售者负责填写: 1、家用视听商品名称、商标、型号; 2、家用视听商品出厂序号或批号; 3、商品产地; 4、销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销售者印章; 6、发货票号码; 7、销售日期; 8、安装调试日期; 9、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11、维修记录,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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