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监护权是指监护人父(母)对其子女所享有的、对有关子女权益的问题进行决策(法定监护权)以及对子女生活进行照料(生活监护权)的法定权限。 在父母离婚或分居的情况下,双方需对子女监护问题达成协议或由法庭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进行判决,通常的安排是由父母一方获取对子女的监护权(包括法定监护权和生活监护权),由另一方父母获取对子女的适当的探视权;但也有可能是父母双方均获取对子女的法定监护权,由其中一方获取生活监护权;在极少数情况下,法庭也可能判令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对子女的法定监护权和生活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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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无论未成年子女由谁实际抚养,父母仍然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监护权并不因离婚而丧失,任何一方均有抚养教育、合理监督管理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有抚养权的一方也自然无权单方面取消另一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更没有权利单方面阻止另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
按顺序承担监护人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根据前述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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