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行为与其“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实施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刺激时因冲动发生伤害的案件,考虑到盲人被告人特别的生理、心理状况,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从宽处罚。 但是在盲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具有“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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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极少数责任能力完备且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犯罪盲人,才可以不予以从宽处罚。
自首量刑原则主要有以下两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 (3)交待罪行的情况。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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