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在看守所里的人送东西需要身份证和户口本。一般情况下只有亲属才能送。《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九条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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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守所会见需要带以下证件: 1、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不是每个人都有权探视的,一般来说是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而且只有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
送东西去看守所家属需要带通知(包括信封),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家属在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也可以通过传达室给犯人存些钱,里面可以买东西改善生活。根据相关规定,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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