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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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薄、近期免冠照片等材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登记结婚手续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登记结婚的双方,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然后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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