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作为有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能力的法人主体不因公司股东的更迭而变更,故公司仍需对外面的相关债务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但注意是公司承担而非任何一个股东个人)。至于损失索赔问题,关键看股权转让协议就转让前债权债务享有以及承担的约定情况,如果转让方蓄意隐瞒并且协议条款有相应的声明以及承诺或其他约定便有权向转让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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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尽到了出资义务的,则股东转让股权后债权债务由公司来承担。 因为法律规定,只有公司才对公司的债务有承担的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股东尽到出资义务后不需要再对公司债务额外承担责任。 但如果股东没有尽到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或者存在其他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的,则由原股东与公司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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