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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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权回购的规定有,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对此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分红。
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有以下情况: 1、公司存在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且转让主要财产的; 2、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3、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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