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因为有人向我询问所以需要这方面的内容,正在整理中.又开始重新接触.几许感慨,欲罢不能退,要以大为重,自己的心情只能放在一边。难为着自己还是要继续下去。为了解决大问题。 股权冻结的期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第六条“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三、有限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冻结股权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结合上述二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工商机关协助执行亦应参照上市公司股权冻结的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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