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在职期间没有为你缴纳保险,辞职后,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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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存好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条、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2、先与公司友好协商,看其能否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以及补缴保险; 3、如协商不成,先打电话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4、如还不能解决,申请劳动仲裁,合法维权。
单位未缴纳社保不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只要补缴就可以;但如果员工因此辞职的,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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