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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的彩礼,离婚后一般是无法退还的,但有三种例外情形: (1)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已经离婚或准备离婚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双方已经离婚或准备离婚的。若没有这几种情形,一般法院会认定彩礼是男方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不应予以返还。
男方婚前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不算彩礼。彩礼是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若仅仅是为取悦对方的赠与的财产是不属于彩礼的。 男方婚前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若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是不需要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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