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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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收养孩子需要哪些条件:第一,想要收养孩子一方没有孩子或者只有一个孩子;第二,有抚养被收养的孩子的能力;第三,没有患上不该收养孩子的疾病;第四,年龄要求满30岁;第五,收养的人没有犯下不利于被收养孩子的违法犯罪记录。
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再婚;再婚的对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无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都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八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当与收养人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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