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的社保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离休人员按《医保办法》中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政府设立离休人员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离休人员发生的超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非社会医疗保险费用)。 离休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离休人员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支付的补助待遇。 由本市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离休费的离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在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由发放离休费的单位为其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 离休人员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离休人员所属单位为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市、区企业离休人员未移交区组织部门管理的,由其所在企业负担,企业确有困难的,由产权单位负担; (三)企业离休人员已移交区组织部门管理的,在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中开支,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不足支付的,由区财政部门负担; (四)离休人员无用人单位的,由市财政部门负担; 同时具有离休人员和残疾军人身份的人员,其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依照离休人员身份处理。 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建立,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部门筹集资金。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实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不足使用时,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开支状况和医疗价格增长等因素,确定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标准,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向第六条规定的各部门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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