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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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具体赔偿如下: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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