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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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包括: 1、交付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维修义务:《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租赁物出售前的通知义务等。《民法典》第713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4、适租义务:出租人应保证对租赁物有出租权。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如下: 1、交付出租物;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3、物的瑕疵担保;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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