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类社会也逐渐由无序进入到了有序的状态,在法律产生之前,习惯一直是这种有序状态的维护者。习惯的产生表明一种社会规范系统的形成。人类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化,从而产生了仅依靠习惯不能维护其有序状态的社会关系。因此早期的习惯已渐渐不能满足人类发展的需要,并迫切需要一种新型的规则来完成对日益繁复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此刻,法律应运而生,而习惯则是法律的源头。从这以后,习惯与法律便共同承担着规范人们生活秩序的重要任务。最初,法律与习惯相比,仅仅是社会规范中的一小部分,在与习惯的关系中只能处于从属地位。后来,法律逐渐独立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规范系统,并渐渐取代了习惯的地位。直到现在,法律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成为最主要的规范系统,至少在形式上具有绝对的权威性,而习惯则越来越被边缘化了。在我国,二者之间甚至发生严重的脱节、紧张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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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调整这些关系的民法是难以涵盖全部的。 作为审案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公序良俗为限。 因此,当邻里因为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在是否适用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以及适用何种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问题上,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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