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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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当地派出所办理。 1、如果已迁出,携带迁移证,毕业证,报道证,单位接收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毕业证和报到证需复印。 2、未迁出,还在学校。开具单位接收证明,到济南办理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派出所领取申请表。填完申请后,把以上手续交到辖区派出所,经兰山分局批示准予迁入以后,给发一张准迁证,携带准迁证至济南办理户口迁移证。
办理户口迁移的手续,具体如下: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5、到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7、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8、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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