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规定: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第六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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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再判缓刑。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满足条件可缓刑。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年满75周岁的人都可以。犯罪情节轻微或有悔过表现,被认定没有再次犯罪危险,或被宣告缓刑后,犯罪分子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和产生恶劣影响,同时不能认定构成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前判处过缓行,还可能被判处缓刑。
开庭前被羁押仍有可能判处缓刑。开庭前的羁押属于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不会影响定罪量刑。因此,被羁押人最后审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的,仍可能会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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