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承包人承担责任不同划分: (1)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将总的工程项目分为若干部分,发包人分别与若干承包人签订合同,由他们分别承包一部分项目,每个承包人只对自己承包的项目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协调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2)“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人负责项目从勘察、设计一直到正式生产的全过程的全部承包,并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正式生产,在产品的产量、质量等指标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后,将建成的项目移交给发包人。 (3)“半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人负责项目从勘察一直到竣工后试车正常运转符合合同规定标准,即可将项目移交给发包人。它与“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的主工区别是不负责一段时间的正式生产。 (4)“产品到手”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人不仅负责项目从勘察一直到正式生产,还必须在正常生产后的一定时间(一般分为二、三年)内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设备维修等,确保产品符合合同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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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该承担下列违约责任:承包人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应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承包人延误工期的,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承包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经过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过程中的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伤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质量问题的,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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